摘 要: 預防原則作為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分散體現在各個環境法律、法規中,我國司法審判對預防原則的適用尚沒有統一的定論,文章通過對典型環境影響評價案例的深入探析,結合法院對環評案件的判決得出以下結論:我國司法審判適用預防原則具有合理性,法官審理環評案件對預防原則的適用多持謹慎態度,同時法院通過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進行利益衡量,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并對環保機關的環境信息公開提出高要求的方式實現審判結果的合法公正,對今后我國司法審判中關于預防原則的適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預防原則; 利益衡量; 公眾參與; 環境信息公開;
一、預防原則的概述
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不僅帶來物質與精神文明的極大滿足,同時也伴隨著人類對資源與環境的極大破壞,引發生態危機。世界各國也逐漸轉變環境治理的重心,將以事后治理為核心的規制措施轉為源頭預防,其核心內涵是通過采取各種預防措施,應對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面對科學不確定的環境風險,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強調環境的源頭預防理念,深入研究預防原則在我國環境法中及司法審判中的適用規則,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于預防原則的名稱,學者多集中于預防原則的理論探討,對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尚顯不足。預防原則起初出現在聯邦德國的Vorsorge法則中,該條法則的核心是對于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社會應當通過謹慎的提前規劃并阻止潛在風險的發生來避免對環境的破壞。隨后在德國的影響下進入國際環境保護領域,污染防治的海洋環境保護和臭氧層保護領域是預防原則的第一次形式化的運用!肚鍧嵖諝夥ā穼㈩A防原則列入法條中其目的是防止在現有科學技術不能預測的環境風險社會中,環境行為引發不可挽救的環境問題時,賦予德國環境決策者采取相應預防措施的權利。之后預防原則逐漸被國際環境法認可,同時在保護北海的國際會議中也被提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召開將其確定為大會的主題,在會議上通過的幾個文件都對預防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相繼將預防原則作為實現自身目標的重要原則。隨后,該原則逐漸地應用于環境風險不確定的其他領域,如危險物品管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臭氧層保護等領域。逐步成為個別國家指導環境活動的準則。預防原則自在20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備受世界關注,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我國對于預防原則的研究追溯至新《環境保護法》修訂之際,隨著《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頒布,該法第五條明確將預防原則列入我國的基本原則中,形成了預防與治理并存的環境保護模式,強調對于科學不確定下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采取一定程度的預防措施,該原則明確了預防與治理的關系,從源頭上對可能產生的污染進行控制的治理模式。該原則的應用逐步擴展至《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該法所規范的清潔生產是預防原則實施的一項具體措施體現,強調污染源頭的預防和控制,將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應用于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以減少風險的發生!董h境影響評價法》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預防原則的典型涵射,它通過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止建設項目可能帶來的環境破壞,并減少事后治理所帶來的損失,同時發揮預測功能與導向功能。
以上關于法律、法規對預防原則的體現,為法院在審理環境案件時提供了法律依據!董h境保護法》作為環境領域的基本法,預防原則作為其中的指導性原則之一,具有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漏洞的功能,是法院在裁判時對環境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無法為案件的裁決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時,法院可以根據立法的基本原則對案件作出合法的判決。但同時抽象的基本原則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的審理案件時,法官對基本原則理解不一,易引起同類案件不同判的情形。本文結合典型環評案件探討預防原則在司法審判中適用的可行性,并針對我國司法實踐對預防原則適用的現實狀況深究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體現,總結歸納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對于預防原則的解釋規則,提供相應的啟示建議。
二、典型案例樣本分析
本文以環境影響評價的案例為樣本,主要涉及到噪音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筆者以“環境影響評價”為關鍵詞在北大法寶上進行搜索,一共搜索到了91篇裁判文書,這些裁判中包含了行政76篇,民事5篇,國家賠償5篇,執行3篇。從這些裁判中選取幾個典型案例加以深入剖析,著重對行政事由的環境影響評價案件進行分析,考究我國司法審判對預防原則的解釋規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預防原則的表現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環評案件時,往往會援引《環境影響評價法》來作出司法判決。研究和分析法院關于環評案件的裁判,可以了解預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運用和體現的,以及為預防原則的發展梳理了脈絡。
在夏春官等人不服江蘇省東臺市環保局環評行政許可案中,原告夏春官、高嵩華、包永新、嚴相宜的住宅與第三人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相鄰,第三人新建的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的洗浴項目運營后所產生的潮濕及熱、噪聲污染等,可能會對四位原告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但被告東臺市環境保護局在未告知四名原告享有聽證的權利的情況下,徑行作出《審批意見》,遂四原告依法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東臺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審批意見》。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分別判決四原告勝訴,審理認為被告的審批行為未依法舉行聽證,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法定程序,遂判決予以撤銷。本案雖是預防原則體現的典型案例,特殊之處在于本案是所有環評案件中法官判決原告勝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疾炱渌w現預防原則的環評案件,在張小燕等人訴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環評行政許可案中,被告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同意鎮江供電公司建設雙井變電站等一批工程,張小燕等三原告不服訴至法院,主張該工程所涉區域環評方法不科學,建設項目不符合環評許可條件,工程污染物排放量會帶來不利影響,請求法院撤銷省環保廳的上述批復。本案法院不同于夏春官一案,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工程污染物預測排放量和投入運行后的實際排放量小于排放限值,變電站所產生的是極低頻場,低頻場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但影響有限且可控,故法院支持變電站項目繼續投入建設。同樣,在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等與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批決定糾紛上訴案、周某和張某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評批復案等案件中,即使存在第三人的建設項目在科學不確定下可能產生環境風險,法院也不貿然支持原告,本文主要基于對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夏春官一案作深入分析,探索我國司法實踐對預防原則的解釋規則;趯σ陨习讣恼撌隹梢园l現我國法院在對環評案件作出司法裁判時通常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在判決書中表述為某項規劃或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通過項目所帶來的經濟收益類比項目對受害者帶來的環境影響,衡量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幫助法官作出更合理的判決。對于法院而言,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案件時,成本效益方法為法官提供一條可供選擇的有益思路。夏春官一案中,法院做出了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裁判結果,判決行政機關敗訴,原因在于針對本案其中一個爭議焦點即建設項目所產生的對原告的環境影響是否應當認定對四原告有重大利益關系,法院考察認為第三人關于四季沐浴廣場的項目建設對于四個家庭的生活環境肯定有較大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將是長期的、持續的,四個家庭作為與本案審批項目直接相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認定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法院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存在的經濟收益與原告可能遭受的長期噪音所帶來的生活,甚至健康的不利影響,最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本案第三人的建設項目給公眾帶來的環境影響是確定的,雖然環境風險的價值無法進行準確評估,法院通過利益衡量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此案中,司法對于預防原則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解釋。詳較本文討論的其他環評案件,在周某、張某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評批復案中,法院判決書中寫明涉案項目所產生的噪聲對于原告的生活未造成不便影響,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項目屬于備受關注的重大建設項目,此前建設單位已通過網站公示、發放公眾參與調查表等方式征求了公眾意見,并依法舉行了聽證會,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環境風險可控,評估項目凈收益作為衡量指標,支持項目繼續建設,由此司法實踐對于預防原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解釋。
三、司法實踐對預防原則之解釋規則
環評案件往往是由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對參與審批的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所可能產生的影響預測評估不到位,影響了相鄰主體的環境權益,基于不確定的環境風險,受損主體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對于建設項目的審批,避免不確定風險帶來的損害。環評案件基于風險不能準確評估的情形下,法院通過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進行利益衡量,本文就結合具體案例總結法官裁判時,如何進行成本與效益作出公正判決,彰顯預防原則的運行規則。通過分析判決法官對于環境影響評價采取了不同解釋,寬泛亦或謹慎的態度。不同的案件法官可能會綜合考慮不同的因素進行考量?偟膩碚f,我國司法實踐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多方利益會運用成本效益的方法進行利益衡量,即評價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可能獲得的經濟效益,類比所涉項目在科學不確定情形下對他人產生的環境風險,尋求凈收益的大小決定項目的可行與否,因此司法實踐對于預防原則的適用比較謹慎。司法機關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案件的審查,尊重行政機關對于項目的專業性及技術性判斷,通過進行成本與效益的比較,將所考慮的因素轉化為價值,最終選擇作出高效率、公正的判決結果。判決結果公正的原因在于法官借助公眾參與作為衡量利益之間的工具,充分保障公眾在環境影響評價案件中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并對行政機關提出保障公眾知情權的明確要求。環評案件是涉及環保知情權、參與權保障的一類案件,公眾參與權和知情權的實現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的前提,科學不確定下的環境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公眾生活,行政機關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同時,注重加強與公眾的溝通機制,便利公眾知悉建設項目的影響,推動多元主體協同合作環境治理模式的構建。
四、預防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思考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設立的初衷實質就是預防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可能帶來的損害,強調從源頭預防,對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采取預防措施避免環境惡化之可能。環境保護的重點已從對環境損害的救濟向環境風險的規制和預防轉移,故預防原則作為我國環境法基本原則之一,不僅是一項指導性原則,適用于我國司法實踐也具有可行性。尤其是環評案件涉及科學不確定性下環境風險所帶來的原告環境利益甚至可能引起的健康價值的損失,鼓勵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選擇預防原則。本文重點討論司法實踐對于預防原則如何適用的解釋規則,如上所述,通過對上述案例的討論發現,法官對于預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是比較謹慎的,并不貿然的選擇支持原告,完全支持預防原則的適用,而是謹慎地衡量各方利益關系,將公眾參與作為利益衡量標準之一等,據此,筆者思考預防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可得出以下幾方面的啟示。
(一)保證預防利益大于反對利益,實現凈收益最大化。
根據環評案件在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來看,司法機關對于涉及預防原則的環評案件,并不是簡單地基于涉案項目所可能產生的不確定的環境風險否認行政機關的審批決定,而是通過對比項目最大凈收益與環境風險可能引起的對原告健康、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響,以及影響所帶來的價值損失,保證所預防的利益要大于反對的利益,實現凈收益的最大化?傊,預防原則在環境影響評價案件中的適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良好的可接受基礎,一方面是因為預防原則作為我國環境基本法的指導性原則,具有牢固的規范基礎,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清潔空氣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多部法律明確將預防原則列明到法律條款中,從法律層面對科學不確定下的環境風險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確保在現有科學技術下督促整治到位,阻止損害的惡化,實現環境資源最大化的保護和最高效的利用。另一方面,我國環境保護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環境保護的重點已從事后治理轉為源頭預防,環境預防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可以指導環境司法活動,發揮其基礎性指導功能。故,預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是具有可行性,但是司法對其適用必須是謹慎的,不能盲目擴大該原則的適用范圍,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充分尋求最大化的衡量標準,利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把握各方利益主體最大凈收益的實現。
(二)公開項目環境信息,完善公開溝通機制。
環境影響評價案件中所涉及的項目通常會屬于關乎公眾生活的基礎項目,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例如文中提及的張小燕一案中的變電站基礎項目的建設,以及周某,李某案中京沈高鐵重大項目的建設,關系公眾知情權與參與權的實現,會對公眾自身合法權益帶來影響,因此對于項目方面的環境信息的全面公開至關重要,公眾信息掌握不充分,公眾很難掌握項目對于健康產生的影響,因此帶來公眾對項目建設的抵觸,使得本該便利公眾的項目產生負面效應,阻礙項目的正常施工,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涉及公眾健康的項目的建設,環保做出審批意見時,有必要在行政許可的同時公開項目環境方面的信息,完善相應公開溝通機制,便利公眾充分了解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并建立公眾多渠道反饋答疑平臺。行政機關需要及時督促行政相對人將與公眾健康利益相關的監測數據公開,便于公眾知悉實時數據,監督項目單位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并提高污染防護水平。同時保障公眾其環境信息知情權的實現,緩解鄰避效應,避免糾紛產生,有效參與環境保護。
(三)確保公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實現。
法院審理環境影響評價的案件,圍繞的爭議焦點大多集中于公眾參與上,夏春官一案中環保局在審查批準第三人的建設項目之前,并沒有告知利害相關人的聽證權利,未組織公眾參與,也并未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從而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批準行為。本案涉及多種權利的交叉,原告的知情權,環保局的審批權以及第三人合法開工建設的權利,存在多種權利沖突的情形下,法官選擇優先保護公眾的在環境管理領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等權利。法院這樣判決在很大程度上不僅彰顯了程序正義和司法公正,而且既有力地維護了相鄰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強化了司法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引導和規范環保機關的同類審批行為,促進公眾參與環境行政許可的決策與監督,提高行政審批的規則意識。故法院在審理環評案件過程中,應適當提高公眾參與的法律地位,將其作為案件裁判的重要審查依據。行政機關在對一個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批準時,不僅要嚴格審查該項目可能會產生的環境危害,以及是否采取了相應的環保措施,而且要確保公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聽取公眾、專家對建設項目的意見和建議,只有這樣,建設項目才可得以有效實施,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體現司法公正。
五、結語
本文圍繞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預防原則為爭議焦點,探討預防原則在我國環境治理過程中發揮指導性作用的同時,兼具適用于我國司法實踐之功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預防原則的典范,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決定了法官對于預防原則的解釋規則,筆者以典型環評案件為基礎深入探析我國司法實踐對于預防原則之適用規則,得出預防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良好的接受基礎,謹慎適用具有合理性,法官需結合公眾參與及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進行利益衡量,作出公正判決的同時對環保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確環保部門審批建設項目完善其環境信息,增設環境信息公開溝通機制,確保公眾知情權實現,減少糾紛發生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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