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開拓了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新境界,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與行動指南。這一思想內涵豐富、論述深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先進性和引領性。在繼承基礎上的創新始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顯著特征,良法善治是貫穿于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個重要原則。以民為本、公平正義的立法原則,源于習近平總書記以民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執政理念和偉大情懷?茖W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不斷提高我國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思想引領和制度建構的根本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完整科學的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其深邃的戰略思想,極大地豐富了中國的立法理論,必將有力引領和推動新時代立法工作的發展。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立法原則; 以民為本; 公平正義; 良法善治; 制度建構;
Abstract: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hina's socialist ideology in the new era. It has opened up a new horizon for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rule of law. and provides essential guidance for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with rich connotation, profound exposition and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 Good law and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through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of "people-oriented" and "fairness and justice" stem from his governance idea of people-oriented and supremacy of people's interests. Legislating scientifically, democratically and legally is the ideological guidance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China's legislation and the fundamental guideline for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There has been a complete scientific theoretical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for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His profound strategic thought has greatly enriched China's legislative theory and effectively led and promoted China's legislation.
Keyword: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legislative principles; people-oriented; fairness and justice; good law and governanc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治國理政、依法治國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提出了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和新戰略,開辟了全面依法治國理論和實踐的新境界。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指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實際出發,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解決法治領域突出問題為著力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這次會議首次提出并系統地闡述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其“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現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1
其中一個鮮明特征就是堅持不懈地推進立法先行。“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2習近平總書記在其系列講話和報告中深刻闡釋了新時代中國立法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形成了完整科學的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其深邃的戰略思想,極大地豐富了中國的立法理論、有力地引領和推動了中國立法的發展。筆者將在全面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礎上,探析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原則的內涵及其特征。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原則形成的歷史脈絡:繼承與創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為它是從中國的社會土壤中生長起來的”。3立法是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改革創新始終是鞭策我們在改革開放中與時俱進的精神力量”4“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最新成果”。5在繼承基礎上的創新始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顯著特征,這具體表現在:一方面,習近平法治思想繼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當中的法學原理;另一方面,習近平法治思想從當代中國國情、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依法治國的實踐出發,積極汲取、借鑒古今中外優秀法治思想,不斷創新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6
新中國立法走過了70多年的歷程,雖然經受挫折,但仍艱難前行,從不完善走向逐步完善。每個時期的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的,新中國立法的每一次重大變革都凝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智慧。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實踐中創新,在轉化中創造,引領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創新發展。
新中國成立之初,從1949年到1954年是新中國創建和鞏固、經濟恢復時期,也是摧毀舊法統、創建新法制的時期。1949年9月,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將摧毀舊法統、創建新法制作為一項法制原則規定下來,它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建設的基礎和出發點,其精神一直是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指導方針。這一時期從中央到地方立法速度相當之快,出現了新中國第一次立法高潮,對建立和鞏固新的國家政權和國家秩序,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董必武同志在黨的八大報告中評價說:“這時期還存在著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后改為行政委員會),它們在共同綱領的統一原則下,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這些單行法規參差不齊,但是對當地當時各項工作的開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廢除舊法統與建設新法制未同步同頻,黨主要依靠大量制定政策來管理與建設國家,形成了對政策的過度依賴。此時中國行政立法廣泛存在,立法者缺乏經驗,抱有試探性的心態,不求精細,臨時性、暫時性的立法形式延續了相當長的時期。
1954年憲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憲法起草小組的整個工作是在毛澤東同志親自領導和參與下進行的,制定1954年憲法的指導思想是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毛澤東同志在一屆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講話的最后部分提出了“搞憲法是搞科學”的著名論斷。1954年憲法的制定意味著起臨時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歷史使命的終結,憲法成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之后以憲法為基礎建立了統一的法律體系。1954年憲法的重要意義和價值,既表現在它所堅持的社會主義原則,又表現于它所堅持的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然而,由于當時的社會環境,憲法的運行背離了其設計的軌道,憲法所確立的原則遭到全局性的破壞。71957年至1977年,新中國的立法蒙受了重大挫折,跌入低谷,本來應當很好發展下去的新中國立法,同其他事業一樣遭受了令人痛心的損失。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民主法制建設提上日程,我國立法揭開了新的一頁,從此中國的立法進入恢復、發展與完善的階段。其中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蘊含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我國立法指明了方向,特別是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并明確指出“黨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的立法取得了重大的進展。2013年3月8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所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指出:“在黨中央領導下,經過各方面長期共同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有法可依。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起草情況向全會作說明中給予了充分的肯定: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重大成就。他明確指出:“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實踐發展永無止境,立法工作也永無止境,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任務依然很重。”此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成為擺在黨和國家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習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體現在黨的十八大以來他的一系列報告、講話、文章、批示、指示等重要文獻中。這些報告、講話、文章、批示、指示等凝練、豐富、深化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概念、新范疇、新命題、新論斷、新觀點、新理念,形成了立意高遠、內容豐富、體系完整、邏輯嚴謹、求真務實的新的立法和理論。8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建設的新思想新戰略實現了從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的轉變,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到堅持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轉變,繼承創新盡顯其中。“形勢在發展,時代在前進,法律體系必須隨著時代和實踐發展而不斷發展”9“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實踐發展永無止境,我們認識真理、進行理論創新永無止境”。10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開啟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程。2019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其中明確指出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20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并進一步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的“十一個堅持”,構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內涵,即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11這一切充分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總體面貌與運行軌跡,進而表明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當代中國的立法邁向了新的階段。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原則的價值追求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12現代法治的核心要義是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貫穿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個重要主題,它既是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的智慧結晶,也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追求。
善治是人們所期待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其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使得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處于一種最佳的狀態。13“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14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法治與善治的關系作了精湛的概括:“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15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根據新形勢、新目標特別強調:要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備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16
欲達善治,首先必須有良法,良法是善治的關鍵。良法善治思想源遠流長。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經對法治的內涵作過經典的表述,他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涵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7西方法哲學基于對法治的不同理解和追求法治的多重性熱情,提出了不同的法治模式和法治思想,其中有代表性的四種是:自然的法治理想(理想法治模式)、合法性的法治模式(實質法治模式)、形式正義的法治模式(形式法治模式)以及全面正義的法治模式。至于何謂良法,眾說紛紜,但概括起來主要是從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兩個路徑來進行闡述,并賦予了時代和國情的要求。前者是形式正義法治的要求,良法必須是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要求,這樣的法律才可能是良好的法律。后者是實質正義法治的要求,其強調的良法應是社會良善價值的體現,是公平、正義、民主、自由、人權、秩序、安全等價值觀和價值標準的載體。良法乃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體。
習近平總書記從中國的現實出發,強調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這些話是有道理的。我們要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并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18“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要以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著眼點,強化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民教育、精神文明創建、精神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傳播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法律法規要樹立鮮明道德導向,弘揚美德義行,立法、執法、司法都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都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其中,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19這些論述清晰表達了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的良法善治愿景,深刻反映了當代中國立法發展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基于良法善治的立法論述,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民為本
“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民而立”20“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21習近平總書記始終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思想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體現在黨的方針政策中,貫穿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全過程。在立法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這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思想與理念。
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來自他一切為了人民的執政理念和使命擔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堅持執政為民,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我的執政理念,概括起來說就是:為人民服務,擔當起該擔當的責任”22“不忘初心,方得始終。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是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23“面對浩浩蕩蕩的時代潮流,面對人民群眾過上更好生活的殷切期待,我們不能有絲毫自滿,不能有絲毫懈怠,必須再接再厲、一往無前,繼續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推向前進,繼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面努力奮斗。”24習近平總書記以民為本的執政理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調動人民積極性,始終是我們黨立于不敗之地的強大根基”。25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確立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以及推進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中的主體地位,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證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要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使法律及其實施充分體現人民意志”26“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27
第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根基在人民,黨的力量在人民”28“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群眾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眾是我們力量的源泉”29執政為民是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本質,也是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永葆政治本色顯著標志。習近平總書記始終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強調“要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30,堅定不移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貫穿于治國理政的全過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我們的奮斗目標,開創我們的美好未來,必須緊緊依靠人民、始終為了人民”31“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沒有人民支持和參與,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32“我們偉大的發展成就由人民創造,應該由人民共享”。33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第三,堅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是我們黨執政的最大底氣,是我們共和國的堅實根基,是我們強黨興國的根本所在”。34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必須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35“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論身居多高的職位,都必須牢記我們的共和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終全心心意為人民服務,始終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36“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的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堅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37“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讓全體中國人民和中華兒女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共享幸福和光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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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公平正義是良法的核心內容,是立法的必須體現的價值訴求。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習近平總書記公平正義的立法原則來源于其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和以民為本的政治立場。這在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講話和報告中可以得到充分的體現。
第一,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的利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的利益、伸張正義。”39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以百姓心為心’,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利益作為推進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唯有此,改革才能大有作為”。40
第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就是從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出發,多從社會發展水平、從社會大局、從全體人民的角度看待和處理這個問題”41“全面深化改革必須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堅持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42
第三,通過創新制度安排,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則天下平矣”。43習近平總書記深入檢視了中國社會問題,他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堅實物質基礎和有利條件。同時,在我國現有發展水平上,社會上還存在大量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我國現階段存在的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許多是發展中的問題,是能夠通過不斷發展,通過制度安排、法律規范、政策支持加以解決的”“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44
三、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原則的具體制度建構
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立法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立法活動的基本法律。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反復審議討論的基礎上,2015年5月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立法法修正案。修正后的立法法第1條明確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律國家”。
在黨的十九大召開前夕,提高立法質量的問題得到高度重視,“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45“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確保國家發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把發展改革決策同立法決策更好結合起來。……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46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并進行了相關的制度安排。黨的十九大在強調提高立法質量的同時,提出提高立法效率,作為實現良法善治的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47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立足于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的完善,進一步提出,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廢釋并舉,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良法保障善治”。48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論述成為立法的基本原則被法律化和制度化,引領著立法具體制度的建構與完善,大大推動了立法質量與效率的提高,重要領域的立法不斷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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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一項科學活動。馬克思曾提出了一個深刻的論斷:“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49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50“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51因此,立法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尊重和體現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尊重和體現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客觀規律以及法律體系的內在規律?茖W立法不僅指向立法的內容,而且指向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技術。在立法中堅持科學立法,最根本的是方法和技術問題,通過這些方法和技術去發現法律和表述法律,使制定的法律理性化、合理化。從實際出發是科學立法的靈魂。從實際出發,最根本的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必須立足于中國的現實。從實際出發,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全面、深入地了解社會發展的立法需求。
“法與時轉則治”52。2014年3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指出,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在具體的立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規范立法活動,健全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抓好立法項目論證,科學確定立法項目,健全法律出臺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制度。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工作的協調性、及時性、系統性。加強立法調查研究,找準立法重點難點,探求科學應對之策,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53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一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伴隨著科學立法要求的逐步提升,制度的完善與建構也向縱深擴展。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推進科學立法,要繼續推進法治領域改革,解決立法等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這也為繼續推進立法提出了新的任務。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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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乃民主的產物。民主(democracy)一詞源于希臘(其詞根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原始的字面意思是“人民的治理”。故而,民主常作被理解為一種社會治理方式或管理體制。“民主以理性為前提”。55因此,尊重多數人的理性選擇是民主的精義。立法是表達民意的國家機關的活動,要充分表達民意、實現人民主權就必須遵循民主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始終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56習近平總書記民主立法原則亦以人民為中心,他指出,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57“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拜人民為師,把政治智慧的增長、治國理政本領的增強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創造性實踐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見都能運用于治國理政。”58
2014年3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指出,在具體立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立法機關主導,有關部門參加,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健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機制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重視網絡民意表達,拓展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把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同制定和修改法律緊密結合起來,認真研究吸納代表提出的意見。完善法律起草、審議的協調協商機制,廣泛聽取、認真對待各方面意見包括不同意見,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種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地凝聚社會共識。59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法”“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60“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常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在習近平總書記民主立法精神的引領下,我國民主立法的進程不斷加快,相關的制度體制與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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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乃立法之法,無論是2000年公布實施的立法法,還是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都有關于依法立法的原則規定。立法法第3條規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第4條規定:立法就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學界將之概括為法治原則,但正式提出依法立法,并將依法立法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并列提出,始于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黨的十九大報告。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至此,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良法善治。依法立法的提出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61法治乃法律之治,厲行法治,必須推進依法立法。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應當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依法立法的關鍵是必須依憲立法。“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62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代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因此,“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范,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律化”。6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黨的十九大報告第一次在黨中央的文件中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并明確規定:“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上述思想都通過立法法和憲法的修正得以體現,依法立法的制度設置與完善也得以進一步落實。例如,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第87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018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的法律委員會改為憲法法律委員會,對于推動實現依法立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在哲學社會科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思路,著力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在指導思想、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等方面充分體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64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加強理論思維,不斷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取得新成果,總結好、運用好黨關于新時代加強法治建設的思想理論成果,更好指導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65
習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先進性和引領性。“實踐沒有止境,理論創新也沒有止境。世界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變化,中國也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變化,我們必須在理論上跟上時代,不斷認識規律,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只要我們善于聆聽時代聲音、勇于堅持真理,修正錯誤,二十一世紀中國的馬克思主義一定能夠展現出更強大、更有說服力的真理力量”。66我們相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立法理論及制度實踐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必將展現出更加強大的力量。
注釋
1[1]習近平出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載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qlu.naihes.cn/politics/leaders/2020-11/17/c_1126751736.htm。
2[2]習近平:《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http://www.gov.cn.qlu.naihes.cn/xinwen/2014-10/28/content_2771714.htm。
3[3]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12頁。
4[4]習近平:《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頁。
5[5]同前注[1]。
6[6]張文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鮮明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年第2期。
7[7]韓大元:《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36頁。
8[8]參見同前注[6],張文顯文。
9[9]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會議上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頁。
10[10]習近平:《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4頁。
11[11]新華社:《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為何如此重要?》,載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qlu.naihes.cn/politics/leaders/2020-11/17/c_1126752206.htm。
12[12](北宋)王安石:《周公》。
13[13]俞可平:《理與善》,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
14[14]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頁。
15[15]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0頁。
16[16]同前注[1],習近平文。
17[17][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18[18]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載《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43-44頁。
19[19]習近平:《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在主持中共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頁。
20[20](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盡心章句下》。
21[21]同前注[1],習近平文。
22[22]習近平:《改革再難也要向前推進》(接受俄羅斯電視臺專訪),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頁。
23[23]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頁。
24[24]習近平:《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頁。
25[25]習近平:《毫不動搖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新進中央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研討班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頁。
26[26]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頁。
27[27]參見同前注[15],習近平文,第28頁。
28[28]習近平:《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2016年7月2日。
29[29]習近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5頁。
30[30]習近平:《把宣傳思想工作做得更好》(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54頁。
31[31]習近平:《實干才能夢想成真》(在同全國勞動模范代表座談時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頁。
32[32]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7頁。
33[33]習近平2018年新年賀詞,載新華網,2020年5月1日訪問。
34[34]習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題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頁。
35[35]參見同前注[15],習近平文,第35頁。
36[36]習近平:《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39頁。
37[37]習近平:《把宣傳思想工作做得更好》(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54頁。
38[38]參見前注[37],習近平文,第142頁。
39[39]習近平:《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頁。
40[40]習近平:《推動全黨學習和掌握歷史唯物主義,更好認識規律,更加能動地推進工作》,載《習近平關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年版,第130頁
41[41]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頁。
42[42]同前注[41],習近平書,第96頁。
43[43]《呂氏春秋·貴公》。
44[44]同前注[41],習近平書,第95、96頁。
45[45]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載《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第g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頁。
46[46]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頁。
47[47]同前注[15],習近平文。
48[48]習近平:《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人民網,http://theory people com cn/GB/40557/430817/index html,2019年10月31日訪問。
49[4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頁。
50[50]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說明》,載《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1日。
51[51]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2月27日),載《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8日。
52[52]習近平:《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載《求是》2020年第12期。
53[53]張德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2014年3月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載《中國人大》2014年第6期。
54[54]同前注[1],習近平文。
55[55][美]科恩:《論民主》,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0、59頁。
56[56]習近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頁。
57[57]同前注[50],習近平文。
58[58]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府協商會議成立六十五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政治建設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頁。
59[59]同前注[53],張德江文。
60[60]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深入開展立法協商。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他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推進協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民主化。”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2頁。
61[61]同前注[15],習近平文。
62[62]同前注[1],習近平文。
63[63]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141、138、140頁。
64[64]習近平:《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38頁。
65[65]同前注[1],習近平文。
66[66]同前注[15],習近平文。